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15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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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15年5月版)

  • 編/著/譯者 / 大陸委員會
  • 出版機關 / 大陸委員會
  • 出版日期 / 2026-05
  • 主題分類 / 兩岸事務
  • 施政分類 / 兩岸法政
  • ISBN / 9786267881064
  • GPN / 1011500548
  • 頁數/張數/片數 / 666
  • 裝訂 / 平裝
  • 定價 / NT$ 400
  • 85 折優惠價 / NT$ 340



簡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需要,本會於87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年11月增訂一版,106年8月出版第三版,其後尚無增訂或編印新版解釋彙編。
(二)自107年以來,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已歷經數次大幅修正,且相關機關、法院及本會亦持續累積諸多相關實務資料。復以近年來兩岸交流日益頻密,各機關辦理兩岸事務過程中,經常有參考相關實務資料之需要。為便利各機關人員參考運用,以因應實務需求,爰編印新版解釋彙編。


目次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解釋
第一章 總則(§1~§8)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1.1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7
1.2 香港澳門有別於大陸地區 12
第二條 ( 用詞定義 )
2.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義 17
2.2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 18
第三條(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3.1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24
3.2 入出境事宜 27
第四條(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
4.1 委託海基會事項 27
第五條之一
5-1.1 地方政府機關 ( 構 ) 簽署協議相關規範 40
第七條(文書驗證)
7.1 驗證之文書 43
7.2 驗證之效力 52
7.3 中國大陸護照驗證事宜 54
7.4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定義 56
第八條(司法文書之送達與司法調查)
8.1 文書送達事宜 56
第二章 行政(§9~§40-2)
第九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事宜)
9.1 進入大陸地區的定義 61
9.2 「臺灣地區公務員」之範圍 62
9.3 公務人員赴陸相關規範 63
9.4 公務人員赴陸違規違常案例 71
9.5 未經許可赴陸之裁罰依據 80
9.6 裁罰時效 82
9.7 法官及檢察官赴陸事宜 83
9.8 工友赴陸疑義 85
9.9 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範圍 86
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9-1.1 雙重戶籍之處理方式 105
第九條之三
9-3.1 受規範對象及行為 108
第十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10.1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直接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 112
10.2 關於親屬範圍 113
第十一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之申請許可)
11.1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事宜 115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15.1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打工 118
15.2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119
第十六條(申請定居)
16.1 婚生推定與定居 120
16.2 收養與定居 121
16.3 臺籍軍人之配偶定居事宜 122
16.4 38 年遷臺後因作戰被俘人員 122
16.5 遷臺之日期 123
第十七條(依親居留、長期居留)
17.1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事宜 124
17.2 關於「喪失原籍證明」所指「原籍」之範圍 126
17.3 兩岸同性伴侶在臺結婚登記事宜 128
第十七條之一(合法居留之工作權)
17-1.1 大陸配偶工作事宜 130
第十八條 (強制出境之事由)
18.1 關於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132
18.2 關於未經許可入境 132
18.3 關於得強制出境 133
第二十條(關於強制出境所需費用之負擔)
20.1 關於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範圍 137
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職及組織政黨之限制)
21.1 關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範圍 139
21.2 違反第 21 條非屬非自願離職 167
21.3 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起算日 167
21.4 服兵役非第 21 條之適用範圍 168
21.5 組織政黨之疑義 168
第二十三條 (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
23.1 關於招生 172
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24.1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174
第二十五條(大陸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25.1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178
第二十六條(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退休給與之領取)
26.1 關於停止或暫停領受月退休給與 181
第二十六條之一(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撫慰金、餘額退伍金之辦理申領)
26-1.1 五年期限之問題 191
26-1.2 關於本條之適用範圍 192
26-1.3 關於大陸地區遺族請領工友一次撫卹金 208
26-1.4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領取公法給付 209
26-1.5 代領事宜 209
26-1.6 關於第 26 條之 1 第 3 項相關疑義 210
26-1.7 關於遺族亡故之繼承事宜 211
26-1.8 有關撫卹金標準 213
第二十七條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榮民就養給付之發給)
27.1 關於第 27 條適用疑義 214
第二十九條(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
29.1 關於限制、禁止水域事宜 220
第三十條 (外國運輸工具禁止直航)
30.1 關於定期航線之認定 230
第三十二條(船舶物品之扣留及處分)
32.1 關於第 32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231
32.2 關於沒入疑義 233
32.3 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235
第三十三條 (臺灣地區人民赴陸任職之限制)
33.1 關於成員或職務之認定 237
33.2 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主管機關 241
第三十三條之一 (合作行為之限制)
33-1.1 合作行為相關疑義 245
33-1.2 行政處分受處分人疑義 252
33-1.3 地方政府合作行為 254
第三十三條之三(兩岸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合作之申報)
33-3.1 兩岸學校合作 257
33-3.2 行政罰明確性原則相關疑義 261
第三十四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臺廣告之限制)
34.1 處理大陸廣告違法案件參考意見 263
34.2 不得廣告之事項 265
第三十五條(投資、技術合作等之許可)
35.1 涉及行政罰法相關疑義 268
35.2 修正後法律適用疑義 269
35.3 關於貿易之疑義 271
35.4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 272
35.5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73
第三十七條(出版品、電影片等發行製作播映之許可)
37.1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應經許可 275
第三十八條(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臺灣之限制)
38.1 大陸地區發行幣券之範圍 276
38.2 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遴選規定 277
第四十條(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40.1 關於大陸地區著作輸入之疑義 279
40.2 關於大陸地區藥品輸入之疑義 281
40.3 自由貿易港區相關疑義 283
第四十條之一(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40-1.1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 288
40-1.2 具有控制能力 289
40-1.3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方式 290
第四十條之二(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40-2.1 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在臺設立辦事處 291
第三章 民事(§41~§74)
第四十一條(民事事件適用法律)
41.1 關於準據法相關疑義 293
第四十八條 (債之準據法)
48.1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準據法 297
第五十條(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50.1 著作權侵害案件之準據法 300
第五十一條(物權之準據法)
51.1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規定 306
第五十二條(結婚或離婚之準據法)
52.1 結婚方式及要件之準據法 307
52.2 離婚方式及要件之準據法 316
第五十三條(結婚或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53.1 結婚效力之準據法 323
53.2 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323
第五十四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54.1 兩岸婚姻之夫妻財產制選法 326
第五十五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
55.1 認領效力之準據法 328
第五十六條(收養之準據法)
56.1 收養之準據法 329
第五十七條(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57.1 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335
第六十條(繼承之準據法)
60.1 繼承之準據法 338
第六十三條(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
63.1 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 340
63.2 38 年前之國家債務疑義 344
第六十四條(歷史因素之重婚事宜)
64.1 歷史因素之重婚事宜 346
第六十五條(收養之限制)
65.1 收養事宜 352
第六十六條 (繼承表示期間)
66.1 繼承表示期間相關事宜 355
第六十七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67.1 關於繼承限額事宜 397
67.2 關於不動產繼承限制事宜 409
67.3 遺贈事宜 435
第六十七條之一(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遺產管理事宜)
67-1.1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遺產管理事宜 442
第六十八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68.1 關於第 68 條與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疑義 455
68.2 關於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事宜 457
68.3 關於捐助榮民榮眷基金會 477
第六十九條(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限制)
69.1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 481
第七十二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臺任職之許可)
72.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擔任職務事宜 501
第七十三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臺從事投資之許可)
73.1 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事宜 508
73.2 具有控制能力 510
73.3 陸資計算方式 511
第七十四條(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之認可)
74.1 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之認可 512
74.2 大陸地區調解離婚事宜 521
第四章 刑事(§75~§78)
第七十五條(在大陸地區或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之處罰)
75.1 在大陸地區犯罪 523
第七十八條(公平互惠之訴訟權)
78.1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侵害 528
第五章 罰則(§79~§94)
第七十九條(違反第 15 條之罰則)
79.1 第 79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535
第八十六條(違反第 35 條之罰則)
86.1 第 86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540
86.2 關於第 86 條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問題 541
第八十九條(違反第 34 條之罰則)
89.1 兩岸條例第 89 條所稱委託、受託廣告刊登行為相關疑義 544
第九十條之二(違反第 33 條之 1、第 33 條之 2、第 33 條之 3 之罰則)
90-2.1 行政罰明確性原則相關疑義 546
第九十一條(違反第 9 條之罰則)
91.1 未經許可赴陸之裁罰依據 548
91.2 裁罰時效 550
第九十三條之一
93-1.1 新舊法適用之疑義 552
第六章 附則(§95~§96)
第九十五條(實施通商、通航及工作應經立法院決議)
95.1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事宜 555
第九十五條之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95-3.1 適用第 95 條之 3 應符合其立法意旨 558
95-3.2 第 95 條之 3 與施行細則第 72 條之適用疑義 559

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第二條(人民之定義)
2.1 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 563
第四條(臺灣地區人民之範圍)
4.1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入境及設籍事宜 565
第五條(大陸地區人民之範圍)
5.1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及設籍事宜 568
5.2 兩岸條例第 2 條第 4 款於 90 年 2 月 20 日修正施行前之相關函釋 569
第七條(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7.1 旅居國外相關事宜 576
第八條
8.1 不予受理申請文書驗證之情形 580
第九條(文書驗證之效力)
9.1 文書驗證事宜 582
第二十條(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排除規定)
20.1 兩岸條例第 21 條公教、公營事業機關(構)排除之人員 587
第二十一條(所得稅事宜)
21.1 所得稅事宜 590
第二十二條(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應檢具之文件)
22.1 有關「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 592
第二十六條
26.1 183 日之計算方式 595
第三十二條(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應檢具之文件)
32.1 關於申請餘額退伍金之文件事宜 599
第四十三條(船舶沒入事宜)
43.1 船舶沒入事宜 605
第四十四條(兩岸條例第 32 條之主管機關)
44.1 兩岸條例第 32 條之主管機關 607
第四十八條(大陸地區物品之認定)
48.1 大陸地區物品之認定 608
第五十條(關於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50.1 關於分支機構之定義 610
第五十二條(關於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
52.1 關於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 611
第五十九條(關於繼承表示應檢附之文件)
59.1 關於繼承表示應檢附之文件 613
第六十三條(兩岸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
63.1 權利折算價額標準 615
第六十四條 (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
64.1 兩岸條例第 68 條所稱主管機關 616
第七十二條(不予許可入境之不附理由)
72.1 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與施行細則第 72 條之適用疑義 620
附錄一(銀行相關函釋)
附錄二(採購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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