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三)(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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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三)(精裝)

  • 編/著/譯者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出版機關 / 行政院(組改新機關)
  • 出版日期 / 2023-11
  • 主題分類 / 消費者保護
  • 施政分類 / 消費爭議案件
  • ISBN / 9786267280744
  • GPN / 1011201569
  • 頁數/張數/片數 / 380
  • 裝訂 / 精裝
  • 定價 / NT$ 350
  • 9 折優惠價 / NT$ 315



簡介

本書蒐集111年7月至112年6月間各級法院裁判31則、法律座談會提案1則,其中部分裁判為社會矚目之消費糾紛事件,法院對於爭議個案所提之爭點研析及法律見解,頗具參考價值。另,本書亦蒐集行政函釋共計6則,彙整行政機關對爭議事件之見解,供各界參考。


目次

序言
凡例
壹、司法判決編
一、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準則)………………………………1
1. 公司對業務員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倘雙方未就買賣契約重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合致,難謂已成立買賣契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1
2. 執票人不得執發票人於具備本票外觀及要件之電磁紀錄上簽名所列印出之紙本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11
第二條(名詞定義)………………………………………….16
1. 「誘導邀約」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消保法規範之「訪問交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小上字第4號判決)………………………………………………………..18
第六條(主管機關)………………………………………….25
1. 電信業者提供之小額付費服務亦屬電信服務之商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49號判決)………..25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34
1. 企業經營者之賠償責任,應由受害人就其損害之發生係因該商品或服務之「通常使用」所致及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其後方由企業經營者證明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6號裁定)…………..34
2. 企業經營者於樓梯暨其平台處擺放商品、縮減通行寬度,增加消費者行走在樓梯間時之危險,所提供之購物環境確實存有安全疑慮,難認符合消保法第7條所指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字第9號判決)………………………………….......39
3. 嬰兒床安全護欄是否符合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以受規範者可得預見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47
4. 消費者併依消保法第7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向商品製造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時,兩造之舉證責任分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1號判決)········……..56
第十一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65
1. 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固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不代表契約關係不成立或無效,仍應視契約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111年度花小字第737號判決)··············65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74
1. 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排約後提出退費申請者,扣除各項服務項目費用及懲罰性違約金,顯超過契約總金額,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9號判決)……………..75
2. 房屋仲介公司若僅以委託條件媒介訂約機會,即得不顧消費者有無成立契約之意思,顯已剝奪消費者選擇優於委託條件或交易對象之自由,系爭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6號判決)………………………………………………………..81
3. 預售屋停車位面積誤差亦應列入找補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97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之公告及查核)……..105
1. 預售屋買賣天然瓦斯外管費用負擔應由買賣雙方協議,建商不得以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由買方負擔」之記載,而認為該記載係買賣雙方之協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判決)………….106
2. 遞延性商品(服務)中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扣除消費者已受領之服務對價後剩餘預付之金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111
3. 消費者於影音平台註冊帳號,購買點數再分次、分期或持續使用點數,以獲得影音互動服務,應成立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且屬於網路連線遊戲方式之一,應受「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117
4. 成屋買賣建商不得另收天然瓦斯管線費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135
5. 交易對象無法辨識交易者是否為未成年人之風險,應由將交易工具交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12號判決)····144
6. 短期補習班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已違反「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債權讓與之約款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7號判決)·························…..151
7. 汽車維修拆解引擎檢查前之同意及未經同意之效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162
8. 地方政府斟酌違規事件之種類、違規次數等,訂定裁量基準,並據以裁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之建商,符合法律規定,並無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186
9. 遊學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解約後需由消費者自行向遊學學校請求返還費用,違反「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屬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202
10. 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應賦予消費者任意終止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13號判決)······················..213
11. 當下無法發現之瑕疵,不在現況交屋所稱之「現況」範圍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222
第三節 特種交易
第十八條(企業經營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告知之消費資訊)··232
1.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將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規定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8號判決)···.232
第十九條(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241
1. 中小學數位教材之訪問交易,消費者主張7日無條件解約權的起算時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241
2.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視其服務提供方式,仍有消保法7日無條件解除權適用,又以e-mail通知解除契約符合書面通知方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252
3. 主張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之企業經營者應負舉證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937號判決)………………………………………………….265
4. 訪問交易具「欠缺事前準備」及「未及深思熟慮」特性,應以企業經營者是否應消費者之「邀請」至特定地點行銷加以判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小上字第2號判決)……………………………………………………….269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二十二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275
1. 當事人於訴訟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為主張,仍為請求權基礎,該訴訟仍屬消保法第51條所稱「依本法所提之訴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275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七條(地方主管機關之損害公告)···········….283
1. 企業經營者明知場地未領有合法許可證明,卻持續提供予消費者使用,顯已該當消保法第37條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之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283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二節 消費訴訟
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295
1.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未具可合理期待之服務品質,消費者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295
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交易
第十七條(解除權不消滅之情形)····················316
1.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如屬於檢查所必要,消費者之解除權並不消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30號判決)··……………………………….316
貳、行政函釋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321
1. 司法新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場地給業者經營便利商店,二者間並未存在「消費關係」,亦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2月16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97337號函)·………..322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325
1. 企業經營者倘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將非消費者所能控制之危險轉嫁消費者承擔(如約定消費者個資被竊取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恐有違反消保法第12條所示之「平等互惠原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4月6日院臺消保字第1121009327號函)················………………….325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之公告及查核)······328
1. 預售屋建商如有須使用同級品替代原建材設備者,宜約明該同級品之廠牌資訊,並應踐行「經買方同意」之程序,方符合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內政部111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550號函)····················………….329
2. 建商不得單方擬具預售屋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向承購戶主張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2月10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02907號函)···········.330
3. 建商不得以迂迴方式規避預售屋工程款應按「工程進度繳款」之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5月16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10084號函)·························332
第三節 特種交易
第十九條(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334
1. 訪問交易若於契約標的物外另有贈品者,不因業者於交付契約標的物前先行交付贈品即開始起算猶豫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1月17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035867號函)························……………………….334
参、附錄編
一、消費者保護法………………………………………….337
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365
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375
四、司法裁判案號及行政函釋發文字號索引表······….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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