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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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月29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自4月25日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候選人,則是自8月21日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民眾如果想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捐贈的截止期限為投票日前1日,也就是11月28日。
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捐贈的對象、額度及方式都有清楚規範。就捐贈的對象而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以及未具有選舉權的人等都不能捐贈。
至於捐贈的額度,對於「同一個」擬參選人每1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內政部提醒您,捐贈後請記得向候選人索取收據,作為節稅證明。
相關法規請上內政部或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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